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典”亮新时代|民富国强,众安道泰******
编者按:过去一百年,中国共产党向人民、向历史交出了一份优异的答卷。现在,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踏上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我们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正昂首阔步行进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经据典、援古证今,赋予典故鲜活的时代内涵,深刻阐释中国共产党初心如磐、历久弥坚的精神密码。央视网《天天学习》特别策划“典”亮新时代系列,与您一起学习领会。
【释义】
《吴越春秋》是东汉史学家赵晔所著的一部有关春秋时期吴越两国历史的著作,今存十卷。前五卷为吴事,起于吴太伯,迄于夫差;后五卷为越事,自无余以至勾践,注重叙述吴越争霸的史实。
“民富国强,众安道泰”出自第八卷《勾践归国外传》,意思是人民富裕、国家强盛,社会安定和平。《勾践归国外传》记述了越王勾践被吴王夫差放回越国后,卧薪尝胆,励精图治,重用范蠡、文种等人,通过一系列发展生产和提升军队战斗力的措施使越国民富国强,具备了伐吴复仇的能力。
中国古代就有“藏富于民”之说,认为只有百姓生活富足,国家才能繁荣稳定、长治久安。故《吴越春秋》把“民富”放在“国强”之前。
【解读】
2021年1月28日,中央政治局就做好“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开好局、起好步的重点工作进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引用古语“民富国强,众安道泰”,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更加注重共同富裕问题。
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的好日子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7.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14亿多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大幅度提升,用几十年时间完成了其他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发展历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共同富裕道路作了新的探索,对共同富裕理论作了新的阐释,对共同富裕目标作了新的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的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现实任务。我们要始终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不断地、逐步地解决好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做好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我们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
(作者 杨立新)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网)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